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60%
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指出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明确,2025年全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中,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不低于60%。
规划指出,要深化医养结合。加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引导部分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长期护理机构。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周边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做好老年病诊疗相关工作。
规划明确,要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省级区域,每1000-1500 万人口规划设置 1 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根据需要规划布局儿童、肿瘤、精神、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在地市级区域,每100-200 万人口设置 1-2 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根据需要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
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 1 个县办综合医院和 1 个县办中医类医院,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原则上县域常住人口超过 100 万人口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县办医院数量;县域常住人口低于 10 万人口,应整合设置县办医院。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或依托县办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实现省、市、县均有 1 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同时,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 50 张。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 600-1000 张左右为宜;新设置的地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 1000-1500 张左右为宜;新设置的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500-3000 张左右为宜。省、市、县办综合医院具体床位规模可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实际需求确定。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设置床单元建筑面积、门诊量/门诊建筑面积的最低控制标准。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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